第一条 为规我馆藏品征集工作,优化藏品体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博物馆条例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》等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征集藏品,根据本馆宗旨、定位、发展方向,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。
第三条 本馆藏品征集遵循统一领导、集体决策原则。涉及确定征集意向、定价、决策实施等环节,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策,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。
第四条 藏品征集机构,藏品征集工作经过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鉴定与讨论,提出拟征集文物方案,经领导研究决定方可实施。确定征集后,要与对方(即出售、捐赠、移交、交换方)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永久合同,厘清物权关系。
第五条 藏品征集途径,考古发掘,田野采集,社会调查征集,收购,接受捐赠,交换,调拨,接受公安、海关、法院、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并移交的文物(或标本)。
第六条 藏品征集范围
1、具有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出土文物和流散文物;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、工艺美术品,重要的文献资料、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;
2、与重大历史事件、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,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、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;
3、反映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:
4、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;
5、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、标本。
第七条 藏品征集程序
1、清点造册,统计文物基本资料。文物征集小组、文物捐赠单位或个人填写《巨野博物馆文物征集登记表》注明文物的详细情况,并统一汇总成册。
2、组织专家评估。对拟征集的文物先由文物专家组进行筛选、鉴定。对单位、个人移交或捐赠的文物,由巨野博物馆颁发《捐赠证书》或《收藏证书》;并按照规定进行奖励;对经鉴定达不到收藏标准的文物资料,由巨野博物馆说明原因并退还收藏单位或个人。
3、建立、完善征集文物档案。包括照片、征集时间、方式、文物来源等有关文物的详细信息。
4、统一移交、入库。经鉴定后,按照国家文物局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由巨野博物馆造册收藏或暂存。
5、征集调查。征集部门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,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、来源合法性、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,提出拟征集物清单。
6、专家鉴定。征集部门根据拟征集物类别,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,对拟征集物的真伪,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,流传经历,估价(独立给出)等进行鉴定,出具专家鉴定意见。对真伪鉴定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巨野县博物馆
2021年5月2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