巨野县博物馆文件
巨野县博物馆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名称∶巨野县博物馆
第二条 博物馆的法定地址∶巨野县麒麟大道麟州人民广场西侧。
第三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。
第四条 巨野县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,属国有博物馆。是以研究、教育和欣赏为目的,收藏、保护、研究、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,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。
第五条 博物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、弘扬民族文化。其使命是通过收藏、保护、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巨野的历史文化,向大众传播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,促进巨野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。
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、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
第二章 机构
第七条 巨野县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巨野县文化体育局,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。
第八条 博物馆下设综合室、典藏陈列部、宣教部、安保部、后勤部、财务室,共六个部门。
第九条 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,馆长办公会议根据博物馆宗旨,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、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。制定经费预算、监督经费使用。博物馆的工作接受馆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。
第三章 藏品管理
第十条 博物馆通过征集、采集、购买、交换、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,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。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、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。
第十一条 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,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。
第十二条 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。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,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。
第十三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,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。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,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。
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,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,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,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。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,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、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,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。
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,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,终止退出馆藏程序。
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
第十六条 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。
第十七条 博物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,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。
第十八条 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二十条 单位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五章 信息披露
第二十二条 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通过相关方式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∶
向社会公开单位名称、等级、联系电话、住所、宗旨和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费来源、开办资金、举办单位、法人年度报告、本单位章程等信息;本年度发展的成就、取得的重要成果、重大业绩、绩效和受奖惩情况等信息;单位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;业务范围等信息;工作人员身份识别、各科室位置格局、投诉电话、投诉信箱等信息。
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∶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五条 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
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二十七条 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。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馆职工代表大会及监事会讨论、理事会论通过,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。
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,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馆职工代表大会及监事会、理事会同意,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,博物馆所有财、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归国家所有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,自印剧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巨野县博物馆
2007年4月14日